关于印发2016年宾阳县高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3-23 09:59:46   来源:    阅读:    参与评论:0A+A-

关于印发2016年宾阳县高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宾政办函〔2016〕30号

 

关于印发2016年宾阳县高龄补助发放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县级双管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宾阳县高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2016年宾阳县高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南宁市高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6〕102号)要求,为逐步改善高龄老人生活、健康条件,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2016年为民办实事的关爱高龄老人项目按时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完善我县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相适应的高龄津贴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高龄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动态化管理;保障资金由南宁市财政和县财政按照不同资金渠道分级负担。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对象,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二、对象范围

    持有宾阳县行政区域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

    三、补助标准

(一)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

(二)90—9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

(三)80—8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资金筹措

(一)全县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90—99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助,由南宁市财政全额预算安排。

(二)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助,由县财政全额预算安排。

五、发放管理

(一)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90—99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助

1、每季度第2个月的20日前,各镇民政办向县民政局上报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90-99周岁老年人增减变动后的汇总数据,县民政局当月月底前向市民政局上报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90-99周岁周岁老年人增减变动后的汇总数据并申报经费。

2、每季度的末月25号前,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

(二)80—89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助

1、每季度第2个月的20日前,各镇民政办向县民政局上报80-89周岁老人增减变动后的汇总数据。

2、每季度末月月底前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

3、县民政局要做好年度统计工作,于每年12月份将全年的高龄补助发放情况报市民政局。县民政局负责对高龄补助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县民政局负责100周岁岁老年人及90—99 周岁老年人申报资料的预审和人数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助的发放工作及资料审核、数据收集备案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并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各镇民政办负责100周岁老年人、90-99周岁及80-89周岁老年人申报资料的前期审核和人数统计汇总止报工作。
  (二)认真统计,确保完整。各镇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和规定时限将高龄补助发放相关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录入数据库,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季进度)、6月25日前(半年进展)、12月25日前分别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汇总后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县政府督查室、绩效办。县镇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统计、公安等部门协调沟通,及时、准确掌握高龄老人变化情况,切实做到不漏发、不错发。
  (三)加大检查,强化监管。县镇两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并建立专门档案,对高龄补助发放工作等资料归档备查。对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助,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助等行为的相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七、执行时间

全县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补助发放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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