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刑事庭审“开到家” 简易案件“简到家”

2021-09-09 11:43:37   来源:宾阳县融媒体中心    阅读:    参与评论:0A+A-

9月3日上午,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来到王灵镇八岭村被告人杨某家中,进行了一次特殊的庭审,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是县法院简案快审、全面提升审判效率、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生动体现。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县古辣镇环城路义陈村路口路段时,与韦某驾驶的五菱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杨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杨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6.3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韦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杨某承担次要责任。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不难,关键是量刑。按照广西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被告人杨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一般不适用缓刑。但受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实地走访、委托社区调查了解到被告人杨某的现况:未婚,父母早亡,家里只有一个哥哥,属于2020年脱贫户,以低保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家庭经济困难。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其重度颅脑损伤及左侧股骨中段横断性骨折,至今神志模糊,语言表达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平时均由其兄照顾。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被告人杨某适合做社区矫正。同时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一方一直未走法律程序向韦某及保险公司索赔。 

了解到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即向领导汇报,决定特案特办,简案简办,从立案送达到开庭审理均上门办理,一切从简易、便民出发,不拘一格,把庭“开到家”,把案“简到家”。开庭当天,法官、书记员、检察官一道前往被告人家中开庭。在被告人杨某狭小的房间里,鉴于被告人的身体状况,被告人坐着,审判人员、公诉人站着,在司法所干部、村干部、被告人家属在场见证下完成了这次特殊的庭审。

最终,法庭依法作出了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的判决。宣判后,法官还与在场的被告人哥哥、司法所干部、村干部沟通,引导被告人家属就其人身损害尽快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希望司法行政部门能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曾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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