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与调查
(一)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向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由村专项贷款工作组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后连同贷款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扶贫手册提供给经办营业网点。
(二)受理与调查。
1.管片信贷员对《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和贫困户提交的贷款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扶贫手册进行审查。
2.查询打印借款人及满18周岁家庭成员《个人信用报告》(至少两名家庭成员),分析贫困户借款和对外提供担保以及信用记录情况。
3.上门实地调查贫困户家庭情况和产业情况,对借款人在自家大门正面进行拍照并打印留存。
4.贫困户贷款委托经营的,还需审查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股东构成、征信报告、财务报表等)、实地调查生产经营情况,并撰写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价报告,要求真实反映委托经营贫困户户数和金额,资金用途等情况。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
(一)贫困户自主经营。管片信贷员经调查核实并在《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签名后,随同相关资料报本社贷款审批小组审批,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报宾阳县农村信用社审批。
(二)贫困户委托经营,由信贷员撰写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后报宾阳县农村信用社审查审批,宾阳县农村信用社审批确定委托经营企业、贫困户户数和贷款金额后,经办信用社逐户填写《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并报本社贷款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要求借款人亲自签订《扶贫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区联社未统一制定前使用《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同时要求最少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 的家庭成员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
第十七条 购买保证保险
已建立“政府+银行+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并开办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由贷款贫困户购买政策性涉农保险、扶贫小额贷款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等,保费缴纳分担比例由政府扶贫部门与承保保险机构核定。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
借款人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根据借款人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确定贷款发放方式;
(一)借款人自主经营,由借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柜台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柜台经办人员审核后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本人在贷款信用社开立的关联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委托经营,由信用社与贫困户、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方签订《信贷资金监管协议》后,由柜台经办人员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信用社开立的关联结算账户。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管片信贷员按照《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桂农信发[2011]216号)等相关要求,对贫困户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贷后检查和尽职管理,监督贫困户自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严禁贷款转借用途。对委托经营的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履约情况及担保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应按季向农合机构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文件和信息等。
第六章 到期催收、保险赔付、风险补偿和贴息申请
第二十条 贷款催收
(一)到期提前通知。在贫困户贷款本金到期前1 个月,管片信贷员通知借款贫困户、委托经营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醒其按时偿还贷款本金。
(二)逾期催收。管片信贷员采取上墙公示、广播、电话、到户等方式,催促逾期借款户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赔付
贫困户在专项贷款本息未偿还完毕前,对其参加的政策性涉农保险、农村扶贫小额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进行保险理赔,所得赔付金额用于冲抵其贷款本金。
(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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