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三章 评级授信和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评级授信
参照《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桂农信发〔2015〕72号)文件进行评级授信,为全面完成评级授信任务,使更多有条件、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可以降低评级授信标准,创造条件提高贫困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贫困户信用档案
各营业网点搜集的贫困户信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贫困户评级授信表
(二)贫困户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注明夫妻关系的可以不提供)
(四)扶贫手册及家庭基本情况页复印件
(五)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扶贫部门提供的贫困户名单入户精准识别系统核实证明。(可以表格形式统一盖章核实)
(六)贷款证复印件
(七)借款人在自家大门正面照片。
(八)其他证明材料,如自有房屋及土地产权证、林权证等家庭财产证明复印件。
上述(一)至(六)资料为信用档案必备资料,(七)和(八)资料可在用信时收集。各营业网点收集的贫困户信用档案按“一户一档”、 “一村一盒”进行管理。
第四章 贷款发放流程
第十三条 贫困户小额信贷的基本流程:贫困户填写《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帮扶责任人、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签署意见并在申请表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农村信用社对贫困户贷款(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进行调查、审查、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和借据-→发放贷款-→贷后管理。
(待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