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及生活垃圾的 通告

2017-07-21 16:28:12   来源:    阅读:    参与评论:0A+A-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及生活垃圾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或生活垃圾。

  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或生活垃圾,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公民焚烧农作物秸秆或生活垃圾,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或生活垃圾,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或生活垃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或生活垃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镇、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宣传、服务和指导,从源头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及生活垃圾的行为作斗争,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丽宾阳。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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