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审批工作手册

2018-07-31 16:21:00   来源:宾阳政务网    阅读:    参与评论:0A+A-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为顺利推进我市农村住宅审批制度改革,真正实现审批管理重心下移,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简化程序,并完善相关内容,形成本手册。

  一、 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手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包含中心城区、各乡镇镇区范围)的农村住宅。

  (二)农村居民申请条件

  1、新建、改造、原址拆建住宅申请条件:农村住宅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申请,建房人应当为具有本村屯户籍的农民。

  2、不得申请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情形:农村村民不符合分户条件,或存在“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一律不得申请。

  (三)建设要求

  1、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楼房原则上不超过4层。

  2、农户新建、原址拆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凡能利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农民采用集中建设的方式建设住宅。

  3、实行农村村民宅基地指标及其涉及的农转用指标先使用后核销制度。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时一并审批办理农转用手续,然后在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年度批准使用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核销。

  (四)其他要求

  本市中心城区、各乡镇镇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土地、规划、建设和房屋登记等审批按有关部门现行制度执行,相关程序的整合和优化将由市规划局牵头另行制定。

  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工作手册(试行)》(南农推办〔2014〕1 号)同时废止。

  二、 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及要求

  (一)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的具体工作,成立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公室,统筹本辖区内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国土所及其他相关单位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联合审批和管理,并设置专门的行政服务窗口集中受理农村住宅建设申请。

  (二)审批及服务要求

  1、行政服务窗口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当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行政服务窗口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回执,注明收件人、收件日期和办结日期,并将申请材料移交乡镇规划建设站、国土所等相关部门办理。

  3、若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后,原则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站、国土所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对于办结的项目,行政服务窗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5、如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申请审批事项、代领审批成果的,还需出具委托书、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村(居)民委员会盖章确认。  三、农村住宅报建审批总流程图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向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表格、选取推荐户型,并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用地与建设申请,递交《农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1份)。

  2、村(居)民委员会初步核查,盖章通过《农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后,申请人自行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持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窗口递交资料,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图纸备案,并申请土地登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证)。

  (1)如属新申请宅基地(无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经村(居)民委员会初步核查通过的《农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原件1份);

  ②《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③《农村住宅施工设计图纸备案表》(原件1份);

  ④申请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1份,持原件备核);

  ⑤施工单位(工匠)相关施工资质证书(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施工单位、人员资格证书均可,复印件1份)。

  (2)已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农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村(居)民委员会初步核查通过的《农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原件1份);

  ②《农村住宅施工设计图纸备案表》(原件1份);

  ③申请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1份,持原件备核);

  ④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持原件备核);

  ⑤施工单位(工匠)相关施工资质证书(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施工单位、人员资格证书均可,复印件1份)。

  (3)如自行委托设计的村屯或农户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对于整村推进的村屯:新建、拆除重建住宅,应以村屯为单位,统一提交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设计图(原件1套);外立面改造的住宅,应以村屯为单位,统一提交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方案(或外立面效果图)及必要的装饰施工图(原件1套)。建筑设计方案数量应根据村屯建设的具体需求而定,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要求为准。

  ②对于零散户建设的住宅:新建、拆除重建的,原则上应提供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设计图(原件1套),具体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要求为准;外立面改造的住宅,填写《南宁市农村住宅外立面改造申请表》,经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核后,即可按照推荐户型立面改造要求开工建设。

  说明:如位于工程地质特殊的农村住宅,还应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具体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要求为准。

  (三)工作要点

  1、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完成初步核查,并在《农村住宅用地及建设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初步核查,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点:

  (1)申请人基本情况:个人信息、家庭人口、用地与房屋现状、拟建地块四邻情况,申请人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申请人拟申请用地与建设情况:申请用地面积、房屋层数是否符合规定。

  (3)拟建位置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基本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属于地质灾害区。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公室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公示,公示地点在村(居)委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的自然村屯内,公示10日。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复核《南宁市农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用地面积、房屋层数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及规范要求以及参照《关于明确南宁市农村住宅推荐户型的建筑风格要点的通知》(南农推办〔2014〕18号)对建筑风格要点进行把控;未下放审批权限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初审,并报县区(开发区)规划部门审批。

  核发材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红线图。

  4、《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乡镇国土所初审是否符合“一户一宅”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经县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复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核发材料:《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用地红线图。

  5、施工图备案,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核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审查施工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核发材料:农村住宅施工设计图纸备案表。

  (四)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28日

  (五)收费项目

  不收取。

  建筑意外伤害险1500元,在申请人报建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窗口应给予申请人温馨提醒和解释,是否购买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五、 农村住宅建设监管、竣工验收

  (一)流程

  六、农村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流程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窗口递交资料,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持原件备核)

  (3)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

  (4)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持原件备核)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持原件备核)

  (6)房产面积审核报告书或村民住房平面图(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

  说明:如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应提供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1份)。如属新建、拆除重建的住宅还应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1份),具体以县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三)工作要点

  乡镇规划建设站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在村(居)委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的自然村屯内,公示10日。

  (四)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23日

  (五)收费项目

  不收取

  七、对采用推荐户型建设的农村住宅的奖励拨付

  (一)流程

  (二)申报材料及工作要点

  1、申请人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后,可自行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推荐户型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

  (1)推荐户型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1份);

  (2)农村住宅工程竣工备案证(复印件);

  说明:如属于整村推进的农村住宅工程,应由村(居)民委员会收集材料,集中进行申请。

  2、乡镇规划建设站初核申请材料,并将材料上报县、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需提交如下资料:

  (1)乡镇(街道办)农村住宅使用推荐户型完工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表;

  (2)推荐户型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1份);

  (3)农村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

  说明:(2)-(3)项按户提交资料。

  3、县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规划建设站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奖励条件,审核合格的农村住宅,由县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推荐户型奖励资金申请表上盖章同意申请,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的自然村屯内,公示7日。

  4、对于整村集中新建的村屯,各县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原则上以自然村(屯、坡)为单位,集中将相关奖励申请上报市农推办申请复核。市农推办复核通过后,将复核意见反馈至各县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农推办复核意见按规定发放奖励资金。需上报材料包括:

  (1)申请复核报告(写明新建或改造涉及的乡镇和户数、核查结果和公示情况、申请奖励资金数额等);

  (2)县、区(开发区)农村住宅使用推荐户型完工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表;

  (3)村屯现场照片。

  5、除整村集中新建的村屯外,其余采用推荐户型建设或外立面改造农宅的奖励资金,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按规定发放奖励资金。

  6、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通过意见,将市、县区(开发区)两级奖励资金拨付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一次性直接发放给农户;奖励给村集体的资金,由乡镇财政所一次性直接拨付到村集体帐户。

  如需代领奖励资金的,代领人(或单位)必须经农户(村集体)同意并签署合法、有效的委托代领协议,向乡镇财政所提交有效的委托协议、村(居)委会盖章的证明材料、代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后,方能代为领取奖励资金。

  八、不涉及主体改变的农村住宅外立面改造审批

  (一)流程

  

  

  (二)申报材料及工作要点

  1、对于仅进行外立面改造,不涉及主体改变的农村住宅,农户填写《农村住宅外立面改造申请表》,经乡镇国土、规划核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开工建设。

  2、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房屋外立面改造申请,提交《农村住宅外立面改造申请表》(1份),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初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表签字盖章确认。

  核查要求:

  (1)核查申请人基本信息是否准确;

  (2)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3、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自行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窗口提出外立面改造申请。乡镇国土所复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公示流程和材料是否完善,并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表签字盖章确认,转由乡镇规划建设站审核并批准开工建设。

  申请材料包括:

  (1)村(居)民委员会初步核查通过的《农村住宅外立面改造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1份,持原件备核);

  (3)施工单位(工匠)相关施工资质证书(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施工单位、人员资格证书均可,复印件1份)。

  说明:如属整村进行外立面改造的村屯,应以村屯为单位,统一提交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或外立面效果图)及必要的装饰施工图(原件1套)。

  若农户需申请乡村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证),应按本手册第四大点的相关流程,并结合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的相关要求办理。

  4、对于仅进行外立面改造的农村住宅,验收时可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工作人员采用仪器测量或丈量的形式确定房屋面积,并签字盖章确认。乡镇规划建设站应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关于明确南宁市农村住宅推荐户型的建筑风格要点的通知》(南农推办〔2014〕18号)及《南宁市农村住宅推荐户型建设实施导则(2014版)》的要求,核验住宅建筑是否达到建筑风格要点要求。对于验收合格的农村住宅,由乡镇规划建设站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证。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开工证,10日(公示时间另计);竣工验收备案证,7日。

  (四)收费项目

  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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