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基本救助条件
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480元的城市居民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500元的农村居民可在我县申请城乡低保。
(二)发放标准
1.城市低保按照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足480元的差额补足480元。
2.农村低保按照现行政策,低保金A档每人每月275元、低保金B档每人每月160元、低保金C档每人每月130元。
(三)办理程序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帮助其提出申请;
2.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注:对城乡特困对象(即原城市三无人员和原农村五保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四)联系方式
宾阳县民政局 联系人:王彤 电话:0771-6490860
九、民政医疗救助
(一)基本救助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即原城市三无人员和原农村五保人员);
3.经市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基本救助内容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三)发放标准
医疗救助分门诊、住院救助两种。门诊限额城乡低保300元,城乡特困500元。特困供养人员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四)办理救助程序
1.县内定点医院(即全县城乡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办理医疗救助:
我县在县内定点医院(即全县城乡医保定点医院)实行民政医疗救助的即时结算,即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在县内定点医院就医产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在医保、大病保险结算后可直接在医院办理民政医疗救助结算。
2.县外医院就医办理医疗救助:
申请医疗救助的,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民政局审批。
申请人申请医疗救助时,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交门诊发票原件、住院发票复印件(需收原件部门盖章)、疾病证明书(提供复印件的需收原件部门盖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提供复印件的需社保部门盖章)、大病保险结算单、邮政银行存折复印件。
(五)联系方式
宾阳县民政局 联系人:罗秀花
电 话:0771-6490800
十、临时困难救助
(一)资格条件
因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事件、开支突增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包括具有南宁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居民,以及无南宁户籍与居住证、在南宁市辖区内生活无着的人员),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二)救助对象及救助项目
1.有南宁市户籍或居住证:
特困供养对象(现享)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每人最高可获得2400元)、意外事件救助(每人最高可获得2400元)、特殊困难救助(每人最高可获得2400元)。
城乡低保对象(现享)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每人最高可获得1920元)、意外事件救助(每人最高可获得2400元)、开支突增救助(每人最高可获得1440元)、特殊困难救助(每人最高可获得2400元)。
低收入对象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每人最高可获得1680元)、意外事件救助(每人最高可获得1920元)、特殊困难救助(每人最高可获得1920元)。
一般家庭和个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每人最高可获得1440元)、意外事件救助(每人最高可获得1440元)、特殊困难救助(每人最高可获得1440元)。
注:一是临时困难救助的大前提是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否则不予救助。二是“每人”是指获认定的每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2.无南宁市户籍和居住证:
非南宁市户籍且不持有南宁市居住证的对象,当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
(三)申请救助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后,由县民政局审批发放救助金。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对象困难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区民政部门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通过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或社会力量救助解决。
(四)联系方式
宾阳县民政局
联系人:韦志平
电 话:0771-6490800
(待 续)